各建筑业企业申报农民工工伤认定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程所在地辖区、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工伤。上述材料中提供的合同、证件等原件查验后退还。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建设项目工伤保险?
以下是中达咨询给大家带来的关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为认真贯彻《建筑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现将执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建筑法》第48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的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我市全面执行《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二、建筑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实行按工程项目参保,工伤保险费在项目开工前按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1.5‰由项目业主代缴,代缴的工伤保险费列入工程预付款范围。
三、项目业主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按规定为建筑工程办理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必须审核该建筑工程项目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凭证(《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盖有银行受理回执章)。对未办理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的项目,不得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项目业主应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项目业主缴费后,凭盖有银行受理回执公章的《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作为该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凭证。
在建工程,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补缴建筑工程农民工工伤保险。工程总承包单位应持《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到主管地税机关填写《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申报表》,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工程总承包单位缴费后,凭盖有银行受理回执公章的《安徽省社会保险费通用缴款书》作为该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参保凭证。
五、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农民工实名制管理负总责。工程项目应配备劳资专管员,并建立农民工劳务作业花名册、考勤记录(进场和离场时间)、工资表等用工台账。各建筑业企业申报农民工工伤认定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向工程所在地辖区、开发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确认工伤。
六、各建筑业企业不主动申报农民工工伤认定,而由农民工个人提出申请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联合调查。经调查确认工伤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治疗费用,并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由社会保险征收机构责令该建设工程总包单位补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七、原《合肥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中与本通知精神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有关事项仍执行原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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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缴纳工伤保险需提供哪些资料
登记所需资料:\x0d\x0a\x0d\x0a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须携带以下资料办理参保手续。\x0d\x0a\x0d\x0a1、企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x0d\x0a\x0d\x0a2、提供参保人《花名册》;\x0d\x0a\x0d\x0a3、填报《社会保险登记表》和《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提供上年度工资总额和职工上年度月工资表。重庆市建筑工地参加工伤保险准备哪些材料
重庆市建筑工地参加工伤保险应当提交的材料,按以下规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城乡建委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渝人社发〔2015〕197号
二、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办法
(三)参保登记
建设项目参保登记。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于建设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承接工程通知书、建设项目建设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
3.已经开工的,还需提供项目建设开工通知书。
上述材料中提供的合同、证件等原件查验后退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参保单位名称为建设项目名称,下设建设施工等用人单位名称作为参保成员单位。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设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缴费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工伤保险费拨付给建设项目总承包单位缴纳。缴费额度按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1%计算。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以建设工程项目中标确认书或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直接发包确认书载明的额度为准。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有没有废止
尚未废止。2016年9月份山西省政府网站上的一篇文章还提到了这个文件的贯彻问题。全省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推进会在并召开
http://www.shanxigov.cn/xxgk/xwzx/bmkx/201609/t20160912_248749.shtml